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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之6

罪與非罪之6

乙部

從現時的途徑,營救劉山青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說是無望的。

原因有二:

──一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明;

──二在法院審結程序癥結。

另外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

──先是共黨對思想言論自由的認識;

──後是翻案的常例和手法。

讓我們先評析兩個表因。

打開所謂現行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們發覺內裏到處充斥「但書」和「金剛箍」,收回任何有異於中共認許的思想言論公開發表的可能性,更遑論保護不帶條件不加設限的思想言論自由。以下是「但書」和「金剛箍」的列舉: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序言》第八段)

──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序言》第九段)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造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序言》第十段)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總綱》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總綱》第二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總綱》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通信進行檢查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

抄到這裏,大致也足夠了。我們立刻可以察覺到,雖然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卅五條,有不加「但書」的甚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種種都離不開通信的需要,也即是隨時要受檢;再加上另一條「但書」(同章第五十一條)「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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