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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之5

罪與非罪之5

八三年七月的聯署呼籲信有三點要求:「(1)立即釋放劉山青;(2)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3)劉君現時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發言對象是: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年七月,營劉會以該會名義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要求中國政府應:(1)立即公佈劉山青一案有關詳情;(2)為劉山青翻案、平反、恢復名譽及予以釋放」。再同年十一月,又再聯署致函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當局必須:(1)公佈劉案全部紀錄;(2)撤銷「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這年內多次發言,後一信的原因是得到了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大學生會所作出的反應。

八四年十二月,「重中以下要求:(1)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2)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發信對象是國務院總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五年十二月,營劉會發出與去年同樣要求的信件予同樣對象。

八六年十二月,提出下列要求:(1)立即釋放劉山青;(2)公佈冤案之全部案情;(3)確保劉山青親友有探望之權利。對象是中國國務院總理。

以上詳列五年來營劉會的主要觀點,大致無誤。這可歸納為三大點,一是探望通訊權利,二是公佈案情;三是釋放及平反。在五年內,曾有人因主要見解不同而公開宣稱離開該會;他認為營劉會的重點應力陳劉氏不是內地人,而是香港人;港府要力爭,甚至不惜運用外交途徑;會內亦要將劉氏的人身自由與香港前途連繫一起,才可觸動對香港前途關心的人,形成更大的抗議局面。另外也不以為要政治性面對中共,所有勢力都應以劉氏獲釋為主。相反則有人根本視劉氏事件為國內民運的一部分,最好混合一起拯救其他著名民運分子,因而對單一的劉氏事件並不太有興趣去花氣力。

問題是:營劉會怎樣認識劉氏的「罪與非罪」問題。

從簡單結論來看,營劉會不會認為劉氏有罪。

從深入層面來評析,營劉會並未為劉氏的無罪,提出强而有力的辯解,嚴峻地說,營劉會未正視現行中共憲法和法制,也由於政治上認同中共法統,因而在法理上更無從拯救劉氏。這是甚麼原因呢?讓乙部展開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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