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與非罪之4
9EyaGXOxfihKV75t4SWkj8TPv3BclYugqCwoDd2I
明顯的是,他們仍困囿於劉山青的政治信仰陰影,最好免去該部分;更不要有半點托派關係。他們掰了一半劉山青以平衡良心。
j2OGsErfKDloAaiLCHQ0IcwXbFTvqp8huMSyRme9
第四堆人士,當推八三年中大學生會和港大的國是學會,當然亦包括一些學界的關社團體。當年的中大學生會藉兩岸民生比較團赴京得唔高層京官之便,提及劉山青一案,因而引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劉山青案覆中大學生會羅永生函》。這無疑是重要突破,中共官方終於打破沉默。從覆函的行文裏,我們亦得知這堆人士關注的重點是:中共有沒有公開審判?有沒有給予通訊權利?有沒有按法律程序拘捕、起訴、審判?法院覆函大致都滿足了他們的疑點。在他們而言,劉山青案的「罪與非罪」問題,不是他們最力爭的,要點是中共有沒有按公佈的憲法以至刑法的人身權利的法律程序辦事。他們忘記了中共政府機構彈性得很的,「具體情況具體解決」,給你多少法律權利是恩賜取捨,所有程序都「不存在違法問題」。這方面進一步的分析,留後本文乙部討論。
mapcbA2M08ditJKWr7osZTHXV46SN5BOez9yGhfj
總的一句,他們只有興趣於補充檢察院的工作,因而迴避劉山青腦子裏的東西,應該不應該服刑。
bvMDa2BWqPgkIjfxRTliSyOtUrn5YZwNdVH17mKF
第五堆人士,到團聚於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左右的人了。為甚麼筆者如此不敬用詞,因為營劉會由頭到尾都是一個極之「凑合性」的組織,有人形容之為「參與式民主」。初時,陣營是龐大的,它包括劉山青各時期的舊雨新知,和好奇的雜誌執編,求知的學界幹事,主力先是「新青學社」、「青工學社」、「民運資料中心」、「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和同時期的大學同學,其後以上團體漸消散,每年的主催,便不離開沾有托派組織身分的人。筆者在當時的扮演角色是:以「香港支援中國作家行動」聯絡處成員身分參與,「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協助民主運動中文藝民主化的支援工作。因而,有機會在援中民協的工作上認識劉氏,後來再次在僅有一次行動的「支持波蘭團結工會委員會」會議上碰頭。作以上的說明,將有助於澄清外界(尤其是右派報章刻意的標簽式的報導)對營劉會的組成成分有所瞭解。事實上在初期的營劉工作,並沒有成員以托派身分進行指導的,但由於向來的習慣是開會人多,承担實務人少,不少文件起草工作,便自然而然地落入托派成員的身上。雖然托派在他們的機關刊物上另有專文討論劉案,但在營劉會的文件起草方面,還是有所兼顧的,較為簡潔的。也即是說,辛辣的觀點沒有了,有的只是為二三點要求所做的闡明和推論。
fL0SeV5pMimsz2QEcPDBZINaGJhYyTgjx7OA46r8
綜觀五年來營劉會向中共遞交的信件,時常集中在以下二三項要求:為更詳盡起見,先開列各年的提法:
O34McU0IgivHWquG2FwT17XnfA5kY9hrymVjPBKt
在八二年的聯署公開信有四點。「認為中國政府應:(1)將拘留地點知會劉君家屬;(2)陳述拘禁劉君理由;(3)容許劉君親朋探望;(4)若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則應從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發信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及港府有關部門。
cvPNwZI4mQFBODjhdpkx5zgbVLG9lRAeC8fYs3XW
kgIr4yUVN0xEluSAD6nOBfadPFv283bC5cwLtKoq
IQk289irXdFhEpzlWAZtbeqGRf0L1SgVKoyUwYTB
回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