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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劉會給中共的《呼籲信》 

營劉會給中共的《呼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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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文大學學生會,就劉山青被拘判刑十年一事,我們有以下意見:

關於劉山青是否「公開審理」,我們甚表懷疑,連劉君家屬亦事前一無所佑,則可見社會周知。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公佈劉案的所有審訊紀錄:包括:偵查過程、起訴書、全案法庭紀錄及判決書等,方為符合法制嚴謹精神,並不能以抄一遍《刑法》雷同之罪名描述方式,作為交代。

就該法院覆函,劉君雖然被指控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但卻沒有正面透露具體証據,而所據者又是否屬實、合理,還待實事求是。惜最具說服力部份,該函均付厥如。因此,劉君被判之罪名,並未使社會信服。

根據現行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同時,根據中國所同意簽署之《聯合國人權宣言》內有關各國人民基本權利,對此亦有述及。所以,我們認為,中國絕不應以言論思想等問題入罪中國公民,入罪港澳同胞。

故此,我們要求當局必須:

(一)   公佈劉案全部法律紀錄;

(二)   撤消「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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