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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一)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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