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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這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一)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二)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三)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四)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然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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