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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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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在十月一日的《爭鳴》雜誌裏指這是站不住腳的宣傳煽動罪,「同情即罪」,「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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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爭鳴》第72期    1983年10月1日)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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