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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第二條,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1973-74年,我主執筆,聯絡李正天、陳一陽、郭鴻志等以“李一哲”筆名,寫了給毛主席和四屆人大公開信《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批評了文革中江張姚等“理論家”的極左錯誤,同時含蓄批評了毛主席對他們的袒護,被打成“李一哲反革命集團”入獄。1979年2月,廣東省委第一書記習仲勳主持為“李一哲”公開平反(中共廣東省委編撰的《中共廣東歷史簡明讀本》272-277頁有詳細記錄)。

平反後,我(王希哲)為繼續深入總結文革正面和負面的經驗教訓,又寫了《毛澤東與文化大革命》長文。香港“七十年代”雜誌將其發表。此文,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將它列為研究中國文革的重要參考文獻。現在看來,這整篇文章的基本思路,沒有大錯。在當時社會氛圍下,其中對毛澤東主席的評論,過激了一些。習仲勳書記對我有過批評,要求我“高舉毛主席的旗幟”。我後來已有新的認識和糾正。但無論如何,此文是歷史研究論文,不是什麼“反革命宣傳煽動”,更無理由和法律根據加我“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條罪判處多少年也不知道!)。

第三條,所謂“煽動群眾抗擊國家法令罪”

文革後,黨中央懲于文革中社會主義法制被嚴重破壞的教訓,頒佈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強調國家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北京公民劉青,因散發異見傳單,被北京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在未公佈理由就遠超過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日期情況下,引起社會各界的批評,認為違背了中央一再強調的總結文革教訓,必須依法辦案的精神。我因多年關注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覺公安機關無視國家法律此例不可再開,義不容辭,也給全國人大常委寫了一封信,要求全國人大關注和糾正北京市公安機關最近的違背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可就是這樣一封寫給全國人大的信,竟也被廣州中院張銳法官據此判定為“煽動群眾抗擊國家法令罪”。(這條罪判處多少年還是不知道!)。

我就此三條罪。刑法規定,數罪並罰,各罪都應明確有各自的刑期,方可計算實際執行刑期。但我沒有。張法官只囫圇一氣判我十四年徒刑。這十四年量刑何來?法律根據何在?全然不知,判決書也沒有。嗚呼!草菅人命!

且很重要的是,81年我被捕預審開始時,前李一哲案就負責的關處長(其屬省廳或市局,我不清楚)又來拘留所看視我,對我說:“上次你們平反(即習仲勳書記為“李一哲”平反),我們其實就不贊成的。省委要為你們平反,我們只好執行。你看,果然你又進來了吧!”。其意顯見,再次的逮捕和無理重判王希哲,其矛頭實際是對著早已調任北京的習仲勳書記的,實際是過去把李一哲打成反革命的原廣東省市委某些人,乘機發洩對習仲勳書記平反李一哲的不滿,造成習仲勳平反平錯了的記錄,抹黑習仲勳書記。

在懷集深山獄中的十幾年,我已提出申訴無數次了。現在,我已是從二三十歲的青年,進入了七十餘歲的老年。我不希望我將這莫須有的“反革命”帽子,戴入另一個世界。不公不義!關漢卿戲文裡唱:“地也,你不分好歹何為地?天也,你錯勘賢愚枉做天!”。我熱愛我的祖國和祖國人民。半世紀不渝堅持著這個立場,天地可鑒,海內外著名。我決不願因對我的錯判和半世紀的苦難,就去反共反華而為當年平反了我們的習書記丟臉!我相信中國司法總要進步。現在是習近平法治時代,有錯必糾。廣東省高院現在是龔院長主持,應能秉持公道。我這樁明明白白的假案誣案若終得不到伸張,只會為中國法制史留下一筆恥辱。我這申訴原呈中院後,廣州中院要我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現向貴院提出申訴,請依法複查審理。謝謝

王希哲

2021年1月28日(原呈廣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改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現居美國三藩市灣區   地址(略)

電郵:xz7793@gmail.com

附河南省安陽市工人文化宮退休職工劉二安證詞,及現美國布朗大學退休教授徐文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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