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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之春》1983年8月15日

《中國之春》1983年8月15日

《中共秘密審判何時了?》   

未言

據報載,在大陸失踪一年多的香港籍工程師劉山青被中共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秘密判處十年徒刑。劉山青被控的四項罪名是:

(1)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控訴詞中指稱劉山青是「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一。「共盟」是大陸境内一群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份子的組織。

(2)為「敵人」刺探情報:控訴詞中指稱,劉山青曾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情況,相信是為香港的「托派」服務。

(3)以「反革命」為目的,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刊物,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4)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控訴詞中指稱,劉曾探望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

劉山青的四項罪名均不值得一駁,也不值識者一笑。因為劉山青的第一項及第三項罪名都與「反革命」有關。「反革命」罪名是中共控訴人民的一項「百搭」罪名,中共法院可以用來加在任何一個人的頭上。魏京生也好,王希哲也好,他們都有了「反革命」的罪名。因之,中共的「反革命」罪名亦即是「莫須有」的罪名。

第二項罪名是為敵人刺探情報,但控訴詞中指稱劉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情況。刺探王何二人在獄中的情況是否等於刺探情報?按常識判斷,刺探獄中的生活情況並不等於刺探情報。除非中共法院另有解釋,劉山青為敵人刺探情報的罪名不能成立。控訴詞中又指稱,相信是為托派服務。「相信」只是主觀上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不能將「相信」的事情作成罪名,所以中共法官用「相信」的事情作為判刑的根據,是違背法理的。由此可見中共司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是如何的淺陋!

第四項罪名是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控訴詞中指稱,劉曾探望王何二人的家屬。探望王何二人的家屬只是出於關懷,可能構成罪行?而中共法院竟將探望家屬列為罪名,豈非笑談!控訴詞中又有「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搞串連活動可能會構成罪行,但「企圖」搞串連活動就不一定會構成罪行。因為「企圖」也是屬於主觀上的判斷。如無事實根據。「企圖搞串連活動」就不能構成罪名。

退一步來說,就算是劉山青確曾犯了罪行,中共法院仍應循正常的法律程序,對劉山青作出公開的起訴及審判。然而中共就是一個明知故犯,不知悔改的秘密審判主義者。笑罵由你笑罵。好官我自為之。一個偌大的具有三十多年歷史的政權就是這麼鬼鬼崇崇地對一個如劉山青之類的小民百姓也要搞秘密審判之勾當,其中道理,實在令人費解。

也許中共有其難言之隱及不可告人之苦衷。假中共法院對劉山青作出公開審判,或因證據不足,於法無據,判處劉山青重刑,可能會損害中共政權的形像。但是中共領袖要知道,最損害中共政權形像的莫過於「秘密審判」了。

「秘密審判」這玩意快要在這世界上絕跡了。只有極少數極端落後而野蠻的政權還在搞「秘密審判」,中共難道就永遠是一個落後而野蠻的政權嗎?

中共领袖一再宣稱要實行什麼主義,實現什麼理想,搞什麼現代化,提高人民生活水準到什麼程度。但是連法治過程中最起碼的過程──公開審判都辦不到,光喊些漂亮的口號又能派什麼用場呢!

中共政權成立已有三十多年的歷史,已獲得世界上有多個國家的承認,不能再像毛澤東時代那樣胡作妄為了。

因之,中共要想治國與愛民,必須首先要廢除「秘密審判」這玩意。秘密審判何時了?中共領導人能够答覆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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