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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公安局局長:

廣州巿勞動改造局局長: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及政府吸收了文革時期「無法無天」的教訓,開始重視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以「法治」代替「人治」,培養法律人才,推廣法律知識。我們雖身處海外,對國家的進步亦感可喜。然而,在這大趨勢下,我們還是可以看見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就如對香港巿民劉山青(注)在國內被逮捕及判刑一事,就引起海外關注,和一些關心中國法制的人士的議論,也引起了一些不知內情的巿民的恐慌和疑慮。我們在搜集一些資料後,覺得現時尚未有足夠的事實,故不便就劉山青個人的行為妄下判斷。但是,對於此案部份處理形式,我們覺得還是值得商榷的。

我們這裏只就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於八三年八月十日致中大學生會羅永生的信件(下稱「羅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開審判

「羅信」表示劉案已「於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這表明審判是容許旁聽的。然而,據我們了解,劉山青的父母事前沒有被告知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所以未能旁聽。

我們覺得,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使人民有機會對國家機關進行監察,同時這也是一種對人民進行法制教育的極佳形式。而作為被告人的親屬,事後有旁聽的權利。既然他們身處國外,法院就應設法告知他們有關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這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二.犯罪事實

「羅信」指出,劉案「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中級人民法院是「依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的。這顯示出國家的法制的確有了改善。可是,我們知道,劉山青的父母至今仍未被告知有關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証據,而公安局有關人員被要求告知詳情時,只回答「你自己問你的兒子吧」。

我們認為,「羅信」已指出「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說明中級人民法院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審判的,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公開審判已表明此案並非「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陰私」,不存在保密問題。故此,作為劉山青的家人,應有權了解劉的犯罪事實。再者,香港學界有同學在今年九月中訪問中級人民法院時,法院有關人員亦表示,犯人家屬是有權取閱判決的。是故,有關單位宜提供具體的事實,以息海外疑慮。

三.會見、通訊權利

「羅信」表明,「劉山青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但是,我們得悉,劉山青的父母只被告知:劉山青將會被送去勞改,到時方能通信,通信後才可再次探訪。至於這些規定的原文,則未獲告知。

我們覺得,劉的父母是有權利知道會見、通訊的具體規定的,而有關單位是有責任保護他們這些權利的。

基於以上意見,我們提出兩點要求,希望有關單位提供方便,以解我們心中的疑團。

一.讓劉山青的家人取閱判決書,或者,對外界公佈案情的具體事實。正如以往破獲蘇聯、台灣的特務案件後,一般都在報章上詳述案情的慣例一樣。

二.告知劉山青家人有關會見、探訪權利的具體規定及有關條文。

最後,我們欲申明,此封信件與劉山青的父母完全無關。我們亦深盼劉山青本人及其家屬,不會因此信而帶來任何不便。

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更趨完善!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國是委員會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國是學會

(副本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州巿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巿人民檢察院)

(註)劉山青,香港巿民,約三十歲,畢業於香港大學,於八一年十二月因國內旅行後失去踪影。經其家人先後四次上廣州公檢法單位查詢,幾番周折,才得悉劉山青已被捕及被安排與劉山青在看守所中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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