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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上訴

省高院裁定書第一頁,第二頁,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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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83)粵法刑上字第37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漢族,廣東省惠州市人,原住香港九龍XXXXX。現在押。

上訴人劉山青因反革命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以(82)穗刑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上訴人劉山青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偷帶《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進入廣州、上海等地,傳遞給反革命分子可求、陳爾普、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妄想“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煽動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近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與何求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獲悉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串連活動時,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指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製造反革命輿論。與此同時,還資助反革命份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搜集到《責任》、《人民之路》等非法刊物偷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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