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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

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將所搜集的非法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偷帶出境。被告劉山青的上述活動,目的是要推翻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求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煽動罪,罪行嚴重,並拒不認罪。

本庭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根據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張銳

人民陪審員         徐孝默

人民陪審員         楊抗美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王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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