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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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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2)穗法刑字第77號

公訴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張大謀

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原籍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住香港九龍XXXX,因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廣州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詹公溥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劉山青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告劉山育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入廣州、上海等地,每次將偷帶入境的反動書刊《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傳遞給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被告劉山青還煽動何求等反革命分子“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被告與何求密謀並資助何求派人到各地串連,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被告得知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活動時,立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使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制造反革命輿論。被告還與何求商定,由被告回香港配合製造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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