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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自傳之營救劉山青十年----023

當「七十年代」、兩間大學學生會長等不敢確定劉山青是否托派之際,我己於八月二十五日收到起訴書,而其一罪名是「資助人民幣一百元以便傅申奇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索取了非法刊物《責任》帶回香港」。另一條罪名更加荒謬,那是,「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回香港。」

起訴書有一句不起眼的話-----「以上事實,經公安機關周密調查,並取得大量旁証和証人証言等足以証實,但被告反革命氣焰囂張,繼續宣揚反動言論,對政府的教育持頑固抗拒態度。」它明白當年在審訊期間的斗爭的激烈。

『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1082)穗檢   訴字第64號

被告人劉山青、男、二十九歲,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是香港金寶輪電子原件公司推銷員,住香港九龍官塘XXXXX。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反革命案被拘留,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劉山青反革命一案,廣州市公安局業已偵查終結,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檢察判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劉山青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自一九八○年一月起至一八一年十二月止,多次潛入廣州、上海向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判處)等人傳遞反動書刊,宣傳反革命主張,支援資助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一九八○年一月,被告劉山青與反革命分子何求商定,要加強聯繫,在國內外配合行動。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回香港。同年七月,被告先後向何求、陳爾晉進行煽動,污蔑我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並鼓動他們“……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而叫囂:要通過“發動工人群眾搞民主動”推翻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一九八○年七月,被告劉山青與何求密謀派人到全國各地串連非法組織,策劃來穗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還積極支持資助何求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妄圖組成一股政治力量,以配合反華反共勢力大造反革命輿論。

一九八一年三月,被告劉山青向何求提供活動經費人民幣一百二十元、港幣四百元,以及某外國駐京記者姓名、住址,策動何求到北京進行反革命串連召開外國記者招待會,商定由劉山青在香港配合製造輿論、抗拒、破壞國家法令實施。

一九八一年二月,被告劉山青潛入上海向反革命分子傅申奇煽動說:“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跟中央唱對臺戲”,“你們‘全國民刊協會’要像波蘭工會與黨處於平起平坐的位置”,   “中國只有像波蘭一樣,向波蘭工會學習才能建成社會主義,你們民主運動要朝這個方向發展”,並資助人民幣一百元以便傅申奇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索取了非法刊物《責任》帶回香港。

以上事實,經公安機關周密調查,並取得大量旁証和証人証言等足以証實,但被告反革命氣焰囂張,繼續宣揚反動言論,對政府的教育持頑固抗拒態度。

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多次潛入廣州、上海等地進行反革命宣傳,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求、傅申奇等人猖狂進行反革命活動,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此種行為,嚴重危害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四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特提起公訴,請你院對被告劉山青依法予以懲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大謀

一九八二年八月廿五日

附:

1.被告劉山青現押于廣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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