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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雜談(2)─ 關於愛情,我想說的是...

關於愛情,我想說的是...Verse

遺傳(基因)學、物理學(量子力學)對於愛情只能做出描述性的分析,亦即觀察─可能還會「測不準」;於哲學,則是「不能言、無法說」,不然就是針對著性(愛)而來(例如:佛洛伊德、榮格)─當然,性對於愛情而言,是極度重要的環節。

那麼,法學呢?

可悲的是,法學對於愛情只有摧毀的作用。

台灣是極少數現代法治國家中,仍存有通姦罪必須受到刑事處罰的國家;鄰近的韓國憲法法院也在2015年宣告該國的通姦罪係屬違憲。

「愛情沒有盡頭,只是該轉彎了!」

如果婚姻是愛情的避風港,或許終究有情盡的一天。

懲罰一個對伴侶沒有愛的人,來挽回消逝的愛情,是多麼愚蠢的事。

歐洲人早早就發現了。西德在1969年正式對「通姦除罪化」,他們認為對通姦予以處罰,只有加速對婚姻毀滅的效果:通姦罪的規定不足以維護婚姻,反而足以破壞婚姻,聰明如你/妳,應知箇中緣由。法國則認為婚姻是契約,雙方你情我願,離婚就是當初受到了詐欺而終止契約。

更有甚者,刑法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性愛處罰。因此,法學自古以來對於愛情就是採取保守封閉的態度,或許正義女神不談戀愛吧?

愛情,

是無法研究與被清楚理解的,我們只能傳頌它、享受它、或被它折磨,

捧起它再將它狠狠摔裂,換取對自我人生的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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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

我只是路過想表達感想,別生氣
通姦罪除罪化是基於要男女平等的狀態下才會除罪,而台灣也有在跟進,只是改一條法律不是一件簡單事,需要大量的時間與商討。
關於未成年人性愛處罰,是基於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低底限,這並不是說他們必須保守封閉,而是在付出和給予的過程中,自己必需承擔的起。
法律只是我們在社會上能自由行動的最低標準,和處理事情的一種途徑,然而法律裡融入了我們的民族特性,才造就了獨一無二的體制和所謂的公平標準,這無法否認,我也不是在.吹捧法律多好,只是想表達感情和法律雖然不能混為一談,但確實有關聯。
愛戀是人人可以體會其中的感受,那是很重要的,但,那是無法去界定、十分微妙的情感。
是否要將他捧起再狠狠摔裂,換取人生的自我救贖,還是傳頌、享受它,就咎由自取了,誰也無法阻止不是嗎?
2016-07-31 00:56 透過電腦版 回應

這沒什麼好生氣的呀,以往在課堂上的辯論更是激烈。表達言論自由是好事。不過台灣的通姦罪確實也快廢除了。


2016-07-31 23:4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