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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權的基本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章忠信〈著作權法基本原則〉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aid=2)

(章老師寫得很清楚,如果想更了解,請務必閱讀老師的文章,會對此有全面的認識。)

關於著作權,有以下原則。我只挑出幾個大家普遍有的問題的原則,在這裡一併給出簡單淺薄的說明。

(一)創作保護主義

同上所述,著作人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

(二)原創性(Originality)

著作權,只要是自己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即使著作與他人著作相同或類似,亦不構成侵害,且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簡而言之,著作權可以相似、雷同,但前提是「完全由自己獨自創作,沒有抄襲他人」。這個其實很主觀、很難判斷,於後面會詳述。

而創作之品質不問,只看是否有法律所要求之原創性。以小說為例,即使寫得很青澀、很粗糙,只要有原創性,都會受到著作權保護。

(三)創作性(Creativity)

著作對創作的程度要求不高,但必須要有「人類精神智慧」的投入。有其投入,就是所謂的「具備創作性」。有創作性,才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   觀念與表達二元論(idea/expression)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簡而言之,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當中所隱含之觀念。

「觀念」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表達」則是對特定觀念對外的展現。

舉例而言,一種製作花瓶陶藝的方式,即是一種觀念。倘若有人將這個方式,拆解後並用文字解釋、說明之,則成為一種「表達」。

著作權法不保護製作陶藝的方式這個「觀念」,但如果有人把製作陶藝的方式用其他表達技巧記錄下來,這就成為另一個「表達」,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從寫作來看,一個抽象的「梗」就是觀念,一篇把「梗」運用進去的文章,就是一種「表達」。著作權法不保護「梗」,但保護運用那個「梗」寫出來的小說。

(五)著作、著作物、著作權

首先,來點名詞解釋。

著作:指創作之結果,人類智慧創作之表達,未必附著於「著作物」。

著作物:指「著作」所附著之物,包括著作原件、著作重製物。

著作權:指法律賦予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舉例而言,作家寫了一本小說,此創作內容即為「著作」。其出版的書寶寶,就是著作物。而著作權,則是著作人對於這本小說著作,所擁有之「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此分類的區別實益,在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賦予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而對於「著作物」則用民法物權之規定保護之。

在拍賣畫作之場合,拍定人所拍得之物,是「著作物」而非取得「著作權」。故其沒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保護,著作權仍然在著作人身上,買得人不得逕自將畫作印刷拍賣。然而,倘若買得人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有印刷販賣的權利。(註:取自章老師上課淺顯易懂的舉例說明。)

(六)   著作人私權之保護   v.   社會公益之維護

這一點,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合理使用」!

讓我們看看著作權   v.s   合理使用吧!

以下說明,引用自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以及老師上課時我所整理的筆記作為輔助。

「合理使用」,法律上無法明定,僅有抽象的原則,包括: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等。

可以說合理使用的標準,會隨不同情形而有相異的結果。

在訴訟攻防上,「合理使用」這個抗辯是必須先承認有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之情形存在,再求以「合理使用」為免責原因,在性質上幾乎會造成「合理使用抗辯不成功則構成侵害」之結果。

『例如,寫一篇「畢卡索的一生」,利用畢卡索的一幅畫說明其特殊畫風,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反之,利用畢卡索一幅畫中的一小部分作成領帶銷售,就不能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又例如,從網路上下載許多篇文章供自行研究,基於資訊流通自由,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反之,從網路上下載許多首MP3音樂檔案供私下欣賞,會嚴重影響CD之銷售量,而被認為不是「合理使用」。』——〈著作的合理使用〉章忠信

好了,除了以上幾種原則外還有一些,但此處我們暫且不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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