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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之8

罪與非罪之8

它又說: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判後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終審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任何人不能再對它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不能再按上訴程序提出抗訴。」(同書同頁)。

不容爭辯的分析結論會是;兩審終審制比諸於資本主義國家地區的法制,更為專斷,它巧言「方便群眾,使群眾不致因審級過多而受訴訟的拖累」,目的還是在「使案件得以及時終結,判決可以及時執行」,現在被告既是涉嫌犯「反革命煽動罪」的中國公民香港市民劉山青,「群眾」角色便由共黨政權扮演,「方便」快刀判決「執行」收監。在香港,可知的法制是五重六審*,五重審結還有皇庭特赦,雖然拖延浪費人力,但它是「疑犯無罪論」和「疑點歸益被告」的立法精神,與中共的公安機關偵查、拘捕、搜証、刑求、預審,分別涇渭,尤其是「預審」制度,根本已磨折得出不少冤案,只待法院過堂蓋章。「預審」是黑暗、秘密而殘酷的,法院「提堂」只是程序;「提堂」不順利,可以再發回「預審」,那時候,刑求、虐待、恐嚇、詐騙甚麼手法也出齊;在預審期內,被告有那丁點的公開辯護和訴訟權利?這又與資本主義法制內的緘默權和法援制度,大相徑庭。

所以,營劉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檢察院去函抗議,是無望的。在中共現行法制而言,對劉山青的判決,是無可翻案的不歸路,除非劉山青如羅孚模式,認罪減刑,或投降改造。又根據中共現行憲法,「人民法院體系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憲法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廿六條),在此情況下,向國務院總理申訴,又是絕路,除非國務院提請人大罷免審理法院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判委員會進行重審,趙紫陽會這樣做嗎?

從人道途徑考慮,在現行憲法書明,只有一個人可以發出特赦令,他是國家主席,李先念會為劉山青發特赦令嗎?機會如恒河一沙,但營劉會以至甘浩望們都忽視了這條路。

不要輕輕放過「忽視」這二字。粗枝大葉、唯綱唯線是所有搞運動人士的陋習,在營救劉山青一事上,沒有人敢於正面痛斥中共,沒有人敢於揭露現行憲法、刑法的弱點和失效,違法和專斷,落伍和反常。我們知道現時人大只是一塊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旨意的橡皮圖章,我們又怎可接納它所炮製的憲法──一本從頭到尾由一個獨裁官僚集團團所操縱的憲法!一個自稱無產階級民主專政的冒牌政黨隨時可以越過本子、踐踏本子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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