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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給中大學生會覆信

法院給中大學生會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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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青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註)  

第九十條     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二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奪政治權利;首要份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反革命份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份子,在必要時候,也可以附加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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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滙報在九月八日破天荒地報導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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