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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審判?

秘密審判?

劉山青被拘禁至今,中國當局一直是諱莫如深,未有公開事件的任何消息。劉被拘留之後,他的家人完全得不到通知和音訊,直至他父親在事發後三個月到廣州公安查詢,才獲得口頭通知劉已被拘留,但卻不告知拘留的原因,也不准劉父探望兒子。

如果中國當局認為劉山青的身份是中國國民,按照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家屬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獲得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公安機關扣留人的規定是:「扣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扣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逮捕亦同樣有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如果說劉的家屬在港,「無法通知」,那麼劉父去年兩度赴廣州查詢,又為何不告知扣留的原因呢?

同時,對劉山青的長期拘禁,也未知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規定延長仍不能終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然則,劉山青被長期拘禁,是否「案情特別重大複雜」呢?

中國的憲法明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又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劉山青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依法應早就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同時若被扣留,也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如果劉山青的指控不是「欲加之罪」,如果他確犯了中國在答覆英國政府時所稱的「不法行為」,應依法審訊,而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決定,並公開進行。這些法律條文規定的程序是否實行,未見報道,連劉山青的家屬也未得到通知,結果是出事後十五個月,才給劉父口頭答覆,說已判刑十年。

很有可能,對劉山青的審判是秘密進行的。因為八一年吳仲賢被捕時,公安人員曾對他說:如果審判,過程一定是秘密的;奴果罪名成立,可判處十年徒刑,也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外界始終會一無所知。還說即使人「失蹤」了,海外的「聲討」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現時,仍未肯定的是,劉父被廣州法院官員籲請要他的兒子「合作」,是否表示量刑方面還未最後「拍板」,仍有「議價」的餘地。這相信是在劉父真正獲得通知之後才有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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