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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華《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黃國華《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黃國華在五月在《時代新聞》寫了一篇文章。他取到一些內部消息,特別是寫出劉案由中共的反特機構,處理。所謂反特本身是一特務機構,   凌駕於法治與人權。

黃國華指出兩點:

(一)我的案件之所以無人認領,是因為它交給了中央的反特機構接手;

(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審前,會循例在門前的公告欄貼出啟示,只是他們不想港人知道,自然不會通知我的父母。

而這點的確是我在入獄刑期差不多到刑滿時,公安局告訴上訪的甘神父,他們還說廣州當局不同意拘捕我的,但那是省的決定。

黃國華很有才氣,在我出獄後,曾接受大大小小、本地和國際媒體訪問,不少是專題的。當時他是《天天》還是《快報》主筆。一天他帶了一位記者隨行,浩浩蕩蕩的來到酒樓會我,他只問了我一個問題,其他時間就是吃東西,閒話家常,想不到,他寫的訪問是最好的。他後來當過記協主席,之後在大陸中了風,晚年生活困難,他很支持民主,我們成為好友。

***

黃國華《本刊獨家消息報導    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時代新聞》    1983年5月14日特稿)

香港青年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仍未見結。

根據本刊獲得的消息,雖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判處劉山青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並未正式宣判,故此可說,該判決仍未正式生效。

目前劉山青仍被拘留在黄華懲教所.

本刊接獲來自廣州市高層的靈通消息透露,有關劉山青案的文件,已經越級傳遞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審核並作出詳細檢討。

四項反革命罪

劉山青被控以四項反革命罪名,最初是按慣例,在就逮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根據中國大陸司法程序的習慣,有關文件的覆閱,應先交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但是現在直接上遞北京,可見中國執法和司法機關部認為這一宗案件不能按一般方式處理。

本刊又接獲獨家消息,透露劉山青被控的四條罪名。各條和指證的支持如下:

(一)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違反刑法第98條。指證的支持,是說劉山青乃「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共盟」是中國境內一幫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活躍份子的組織,也有一些香港居民參與。

(二)為敵人刺探情報,違反刑法第97條。指證的支持說,劉山青曾經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近况,相信是為香港的敵人「托洛茨基份子」服務。

(三)以反革命為目的,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刊物,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違反刑法第102條。指證的支持說,在劉山青的行李中,搜獲香港「托派」的刊物和傳單,可供散發用途。

(四)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違反刑法第92條。指控的支持說,劉山青探望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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