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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松江府府署圖

圖片來源:﹝清﹞宋如林修;莫晉纂,《嘉慶松江府志》(清嘉慶松江府學刻本),〈圖經‧府署圖〉,頁51a-b,擷自中國數字方志庫。

圖三、華亭縣備寇水陸路圖

圖片來源:﹝明﹞方岳貢修;陳繼儒纂,《崇禎松江府志》(明崇禎三年刻本),〈圖經‧華亭縣備寇水陸路圖〉,擷自中國數字方志庫。

晚風習習,月明如水,松江府的衙署內還點著幾盞燈火。

譙樓上的皂隸注意到一人惴惴不安地站在衙門外,連忙前去訪查。經過短暫地交談,此人被領入衙內,他熟悉地彎過照牆,從儀門旁側走入左廊廳房。

明朝衙署的建築格局基本與皇宮相同,皆採均衡對稱的縱橫軸線,只是規模較小,松江府也是如此。土地廟在儀門的右側,這是依照《周禮‧考工記》:「左祖右社」的布局。在中軸線右邊是吏、戶、禮房;左邊是兵、刑、工房,此亦倣自中央的六部。[2]他們在西廊的第二房前停了下來,此處是刑房。

明朝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刑房主要是處理司法訴訟的所在。[3]該處下設幾名吏員,如抄寫文件的書吏、追捕人犯的捕役、看守牢房的監倉與禁卒,人們往往直接稱呼他們為「刑房」或「刑房吏」,而今夜只有負責聽審案件的推官毛一鷺一人在房。

皂隸喚道:「毛大人!」

毛一鷺抬起頭,心中尋思道:「這般晚了,是何事打擾?」

還未有頭緒,又聽聞門外再喚。他只好舉起案邊的燭火,開門應付。

來人只見毛一鷺,屈身作揖道:「孺初兄,出事啦!」

孺初是毛一鷺的號,來者竟是上海縣的縣丞楊麟[4],毛一鷺不免感到疑惑,他示意皂隸退去,又道:「進來再說!進來再說!」一面拱手還禮,一面請楊麟徑入房內。

古代有許多縣沒有獨立的縣城,將縣治設立在府城內,稱之為「附郭縣」,松江府下轄華亭縣、上海縣、青浦縣,其中華亭縣便是附郭縣。倘若要從上海縣至松江府,雖交通便捷,兩地距離亦不甚遠,但也不是一時三刻能到之地,況且毛一鷺與楊麟素無瓜葛。「楊麟晚上來見,究竟是為哪樁?」毛一鷺暗自思道。

「您可記得王山的田土案[5]?」未待毛一鷺沏茶,楊麟進房便問。

「記得。」毛一鷺斟畢,呷了一口茶,又道:「此案已經批結了麼?」

「出人命啦!」

毛一鷺聽到,心裡甚覺詫異,但不表露,撫鬚答道:「你可仔細說明白。」

民眾打官司,最容易產生糾紛的便是「戶婚」、「田土」項目,而明朝刑罰有笞、杖、徒、流、死五種。「戶婚」、「田土」類的民事審判只要刑罰屬於笞、杖以下的輕微案件,州縣官府可以自理,若刑度較高的案件則要上呈至督撫審轉批結。至於涉及人命重獄的案件,為了慎重起見,要具奏轉達中央的「三法司」,即由刑部、都察院參考,以及大理寺詳擬,最後由皇帝裁決。[6]

王山的田土案是屬於一般的民事案件,起因是王和一直想向王山贖回多年前的田產,因為那塊田地本屬於王和的父親所有,王和一家出入都非得經過不可,況且田中還有王和家的祖墳。但是既已賣出多年,哪有贖回的道理,王山當然不肯,還指控田中的祖墳是王和借故冒認,以至雙方對簿公堂。

這樁案件按理是屬於州縣自理的案件,應當不需費時就能批結,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上海知縣本已作了兩次審判,但兩造總不服,以致案子遲遲未結,松江府也注意到此案的特殊,所以毛一鷺仍有些印象。

「日前王和邀族兄王穆來商討上訴贖田案,王穆昨夜才趕到,原本打定要在今日商議,卻沒想到下午王和返家,看見王穆倒臥在床,已經沒了氣息。」

「你說是今日發生的事?」

「是呀!」

「李知縣知道此事否?」

「知縣大人尚不知道。」楊麟繼續解釋道:「我在縣外遇到要報官的王和,知道出了人命,遂先前往探查。路上又聽聞王和言及田土上訴事,覺得此事有疑處甚多,王和田宅離府治不遠,所以便來向您報告。」

在州縣的行政體制中,主官是知縣,官階正七品,底下有兩位佐貳官,分別是縣丞與主簿。縣丞官階正八品,相當於副縣長,輔佐縣長執行政令,而主簿官階正九品,從事秘書一般的工作。[7]

平常而言,縣內大小事應當先向知縣稟告,向楊麟這樣夜訪松江府是極不尋常的,因此毛一鷺才有此問,但王和田宅既然離府治較近,又涉及人命案件,也是一時權宜之舉。

「那咱們去看看吧!」毛一鷺起身,又說道:「楊兄先在此稍候,待我吩咐備馬。」

毛一鷺接著走出刑房,向主簿交代了一些事項,帶著仵作、衙役若干人等,由楊麟指路,前往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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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柏樺,《明代州縣政治體制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頁99-104。

[3]﹝清﹞黃六鴻,《福惠全書》(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書屋刊本),卷2,〈蒞任部‧看須知〉,頁11-15。併見繆全吉,《明代胥吏》(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9),頁59-66。

[4]﹝清﹞應寶時修,《同治上海縣志》(清同治十年刻本),卷12,〈職官表上〉,頁16a。

[5]﹝明﹞毛一鷺,《雲間讞略》,收入楊一帆、徐立志主編;劉篤才、楊一帆、吳艷紅、姜永琳整理,《歷代判例判牘‧第三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卷1,〈一件人命事〉,頁425-426。

[6]﹝明﹞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時行等奉敕重修,《大明會典》(臺北:國風出版社,1963),卷177,〈刑部‧詳擬罪名〉,頁2444-2。

[7]柏樺,《明代州縣政治體制研究》,頁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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